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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01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謹按權利質權與動產質權之性質相同,故關於權利質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應準用 關於動產質權之規定,俾資便利。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