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00 條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限制物權例如地上權、典權、地役權、抵押權、動產質權等,均有定義規定。為期明
確,並期立法體例一致,爰將本條修正為定義規定。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謹按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如債權及其他權利可以讓與於他人者,均得為質權之標的
物。蓋為增進交易上之便益計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