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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00 條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限制物權例如地上權、典權、地役權、抵押權、動產質權等,均有定義規定。為期明 確,並期立法體例一致,爰將本條修正為定義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