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物權例如地上權、典權、地役權、抵押權、動產質權等,均有定義規定。為期明 確,並期立法體例一致,爰將本條修正為定義規定。
謹按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如債權及其他權利可以讓與於他人者,均得為質權之標的 物。蓋為增進交易上之便益計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