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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0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一百八十三條理由謂意思表示之撤銷權,如許永久存續,是使相對人及
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義狀態,永不確定。故本條特設撤銷權行使之期限,是使以保護
利害關係人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