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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謹按受死亡之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日,即推定其為業已死亡。即從是時
起,失蹤人所有財產上及親屬上之法律關係,視與死亡者同,否則失蹤人之法律關係
,仍不確定也。然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以無反證者為限,即為推定其
死亡之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