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受死亡之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日,即推定其為業已死亡。即從是時 起,失蹤人所有財產上及親屬上之法律關係,視與死亡者同,否則失蹤人之法律關係 ,仍不確定也。然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以無反證者為限,即為推定其 死亡之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