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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98 條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質權人之物上請求權時效如過長,將使法律關係長久處於不確定狀態,有礙社會經濟
發展,為從速確定其法律關係,並促進經濟發展,爰明定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
未於二年之消滅時效期間內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