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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97 條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為配合第八百八十五條第二項之修正,本條爰予修正,並作文字整理,合併為一項。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條理由謂動產質權人,向出質人返還質物時,應使其動
產質權消滅,庶第三人不至有不知其質權之存續,致蒙不測之損害。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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