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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86 條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所謂「質權人」,係指已取得動產質權之人。現行條文援引之「質權人」,既尚未取
得質權,而須依善意受質之規定取得之,其用淆,爰仿第八百零一條規定,將「質權
人」修正為「受質人」,並作文字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