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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82 條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配合刪除第四章「永佃權」及新增第四章之一「農育權」修正文字及標點符號。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一百八十條理由謂地上權、永佃權及典權,與土地之所有權,同得
獨立讓與於他人之物權也。故使其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以增進交易之便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