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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81-15 條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不特定債權,如其中一個或數個債權罹於時效消滅者,
    因有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仍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該債
    權倘罹於時效消滅後五年間不實行時,因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尚有繼續
    發生之可能,故最高限額抵押權仍應繼續存在,應無民法第八百八十條之適用,
    然為貫徹該條規範意旨,明定該債權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爰設本
    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