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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81-14 條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一經確定,其所擔保債權之範圍亦告確定。至於
    其後繼續發生之債權或取得之票據上之權利則不在擔保範圍之內。但本節另有規
    定者,例如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如於原
    債權確定後始發生,但在最高限額範圍內者,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