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一經確定,其所擔保債權之範圍亦告確定。至於 其後繼續發生之債權或取得之票據上之權利則不在擔保範圍之內。但本節另有規 定者,例如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如於原 債權確定後始發生,但在最高限額範圍內者,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