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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81-11 條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抵押權人、抵押人或債務人死亡,其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
    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其財產上之一切法律關係,皆因繼承之開始,當然移轉於繼
    承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參照)。故最高限額抵押權不
    因此而受影響。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抵押權人、抵押人或債務人之死亡為原債權確
    定之事由者,本於契約自由原則,自應從其約定,爰增訂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