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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75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謹按為擔保同一債權,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如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並
未限定,則抵押權人可以就各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清償其全部或一部之債額。蓋
抵押權為不可分之權利,此數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時,既未限定各個擔保之金額,抵押
權人自得就其全部行使權利,而受其清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