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是欲欺第三人,非欲欺相對人也。無 論於相對人無效,即對於第三人亦當然無效,惟此無效,不得與善意第三人對抗,以 保護善意第三人之利益。又虛偽之意思表示,有隱藏在當事人問已成立之真正法律行 為以欺第三人者,被其隱藏之法律行為,並不因隱藏而無效。例如甲實以土地贈與乙 ,而與乙通謀,作成買賣之契約,此際仍應適用關於贈與的法律行為之規定。故設本 條以明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