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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69 條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債務之一部承擔與債務分割同屬債之移轉,均有擔保物權不可分性之適用,爰於 第二項增訂之,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