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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68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理由謂抵押權人,於其標的物存在時為限,就全部債
權得行使其權利,所以鞏固抵押權之甚礎也。故抵押不動產雖分割與數人,抵押權人
對於其分割之部分,仍得就全部債權行使其權利,分割人中之一人,不得僅支付與其
分割部分相當之金額,即免其責。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