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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65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理由謂為擔保數債權於一不動產上,設定數抵押權者
,其抵押權之優先次序,不應依設定行為之先後,應依登記之先後。蓋抵押權以登記
為要件,因登記而成立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