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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64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理由謂抵押權當行使其權利時,對於得由抵押物收取
之法定慈息有效力,亦所以鞏固抵押權之信用,此本條所由設也。然清償法定孳息義
務人之利益,亦應保護,故復設但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