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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6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一百七十八條理由謂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之受領為必要。故受此意思表
示之相對人,明知表意人無受其拘束之意者,應使無效外,其表意人雖無欲為其意思
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相對人仍信其有受拘束之意者,其意思表示仍為有效,蓋以維持
交易之安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