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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59-5 條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需役不動產者,為該不動產設定
    之不動產役權,以及自己不動產役權,除不動產役權之設定人及設定客體與一般
    不動產役權有異者外,於性質不相牴觸之情形下,仍得準用一般不動產役權之規
    定,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