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59-1 條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不動產役權消滅時,不動產役權人有無回復原狀之義務,以及其與供役不動產所
    有人間就不動產役權有關之設置,權利義務關係如何?現行法尚無如第修正條文
    八百五十條之七農育權準用修正條文第八百三十九條地上權之規定,適用上易滋
    疑義,爰參酌學者意見並斟酌實際需要,增訂準用規定。又本條之「設置」,係
    指不動產役權人為行使不動產役權而為之設置,應屬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