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50-5 條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土地所有人設定農育權於農育權人,多置重於農育權人能有效使用其土地。如農
    育權人不自行使用土地或設置於土地上之農育工作物,而以之出租於他人,使農
    地利用關係複雜化,並與土地所有人同意設定農育權之原意不符,爰增訂第一項
    ,明定禁止出租之限制。但關於農育工作物之出租另有習慣者,例如倉庫之短期
    出租等是,自宜從其習慣。
三、第二項明定農育權人違反前項規定之效果,土地所有人得終止農育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