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5 條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
一  第一項不修正。                                                        
二  為維護交易之安全及保障善意第三人起見,於第二項增設但書,明定「允許」之
    撤銷或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謹按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智識,如已發達,足以營業,則法定代理人應許其獨立營業。
此時關於其營業,視為有完全能力,是欲使其由營業而生之諸種行為,均得靈敏為之
。若允許之後,發見有不勝任之情形時,則法定代理人得將允許撤銷或限制之,以示
完全之保護。惟在撤銷或限制以前所已為之行為,則係視為有能力人之行為,不能因
其後之撤銷或限制而歸於無效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