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46 條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一、本條刪除。
二、永佃權之設定,將造成土地所有人與使用人之永久分離,影響農地之合理利用。
    且目前實務上各地政事務所受理永佃權設定登記案件甚少,且部分案件係基於為
    保障抵押權或保障農地所有權移轉之權利而設定,已扭曲永佃權之本旨,足見目
    前永佃權之規定已無存在之價值。且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之二
    明定過渡條款,故刪除本條規定。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謹按永佃權之規定,原以支付佃租為前題,永佃權人既取得永久耕作或牧畜之權利,
對於土地所有人即應負支付佃租之義務。若怠於支付佃租,且積久地租達二年之總額
時,是已失其信用,實有害於土地所有人之利益。故本條規定除另有習慣外,許土地
所有人,得撤永佃權人之佃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