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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41-4 條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區分地上權之工作物為建築物,依修正條文第八百四十條規定以時價補償或延長
    期間,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時,例如同意設定區分地上權之第三人或相鄰之區
    分地上權人,其權利原處於睡眠狀態或受限制之情況下,將因上開情形而受影響
    等是,基於公平原則,應由土地所有人或區分地上權人對該第三人為相當之補償
    。補償之數額宜由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行之;如不能協議時,始聲請法院裁定,此
    裁定性質上屬非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