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區分地上權如為第三人之權利標的或第三人有使用收益權者,法院依修正條文第 八百四十條第四項定該地上權延長之期間時,勢必影響該第三人之權利,為兼顧 該第三人之權益,法院應併斟酌其利益,以期允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