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41-3 條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區分地上權如為第三人之權利標的或第三人有使用收益權者,法院依修正條文第
    八百四十條第四項定該地上權延長之期間時,勢必影響該第三人之權利,為兼顧
    該第三人之權益,法院應併斟酌其利益,以期允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