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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41 條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為配合原條文第八百三十二條之修正,爰於「工作物」上增列「建築物或其他」等文
字,並將「或竹木」三字刪除。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理由謂地上權其地上之工作物或竹木滅失,則標的物欠
缺,然不因標的物欠缺之故,使其權利消滅。蓋地上權之標的物為土地,非工作物或
竹木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