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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4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謹按限制行為能力人,達於相當之年齡,則當應其智能,使隨意得為法律行為,以增
長其經驗。故法定代理人對於特定財產允許其處分時,則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此特
定之財產,即有處分之能力,而其處分行為,即可發生法律上之效力。此本條所由設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