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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37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零八十二條理由謂地上權存續期間,類皆長久,雖因一時之不可抗
力,妨及土地之使用,然他日仍得回復之,應不許其請求免除地租或請求減少租額。
若許請求,則不足保護土地所有人之利益,且有啟人健訟之弊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
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