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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33-2 條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按以公共建設(例如大眾捷運、高速鐵路等)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原即難以
    定其使用年限,爰增訂本條明定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以該建設使
    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其存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