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準用規定,已在修正條文第八百條之一作概括規定,本條已無規定必要, 爰予刪除。
謹按地上權人有時應與土地所有人同視,故關於地上權人與地上權人間,或地上權人 與土地所有人間,一切權利義務及其限制等,均準用本法第七百七十四條至第七百九 十八條之規定。本條特為明示,俾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