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33 條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準用規定,已在修正條文第八百條之一作概括規定,本條已無規定必要,
    爰予刪除。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謹按地上權人有時應與土地所有人同視,故關於地上權人與地上權人間,或地上權人
與土地所有人間,一切權利義務及其限制等,均準用本法第七百七十四條至第七百九
十八條之規定。本條特為明示,俾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