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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29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零六十六條理由謂依法令或契約,成立之公同關係尚存在時,不宜
使各公同共有人得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亦不宜使其有處分公同共有人所有之權利,
所以維持公同之關係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