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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28 條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一、為配合前條之修正,第一項「契約」修正為「法律行為或習慣」,並酌作文字修
    正。
二、關於共有物之管理、共有人對第三人之權利、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
    割之約定對繼受人之效力等規定,不惟適用於分別共有之情形,其於公同共有亦
    十分重要,且關係密切,為期周延,爰增訂第二項準用規定。
三、第一項已規定公同共有人權利義務之依據,原條文第二項「或契約另有規定」已
    無規定必要,爰予修正,並移列為第三項。又本項所謂「法律另有規定」之意義
    ,就法條適用順序而言,應先適用第一項,其次依第二項,最後方適用本項所定
    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之方式。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理由謂公同關係成立,必有成立之原因,故公同共有人
之權利義務,依為其原因之法律規定或契約內容而定,此本條第一項所由設也。又同
律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理由謂共同共有物,其管理處分及行使其他所有權,若法令無特
別規定,契約無特別約定者,非各公同共有人意思一致,不得行使權利,否則必至害
及公同共有物之權利。又訴訟亦須公同共有物全體為當事人,始有效力,此本條第二
項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