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分割終結後,關於分割物之證書,應保存之,而此共有物證書之保存,應以歸取 得大部分之人保存之為宜,無取得最大部分者,由分割人協議定之,分割人協議而不 能決定者,得聲請法院指定之。又分割人亦得請求使用他分割人所保存之證書,本條 明設規定,所以免事後之無益爭論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