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依前條之規定,於限制行為能力中所訂立之契約,契約相對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 ,得為定期承認之催告固矣。然在未經承認以前,契約相對人如不願契約之成立,亦 可將契約撤回。惟於訂約之初,明知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而猶故 意與之訂約者,則不許撤回。蓋善意之契約相對人,固應加以保護,而惡意之契約相 對人,仍須加以制裁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