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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2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謹按依前條之規定,於限制行為能力中所訂立之契約,契約相對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
,得為定期承認之催告固矣。然在未經承認以前,契約相對人如不願契約之成立,亦
可將契約撤回。惟於訂約之初,明知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而猶故
意與之訂約者,則不許撤回。蓋善意之契約相對人,固應加以保護,而惡意之契約相
對人,仍須加以制裁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