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17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理由謂共有者,一所有權而有多數權利主體之謂也。自
理論言之,各共有人皆有完全之所有權,互相競合,故必須限制共有人之權利範圍,
調和其競合,使各共有人完全享有其權利。而欲達此目的,應依各共有人理想之分割
部分使其共有,此第一項所由設也。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以無反證為限,推定其為
均等,蓋共有時其應有部分均等者多,不均等者少,此第二項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