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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14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零四十條理由謂於他人之動產,而為製作、圖畫、變形、彩色、印
刷、鍍金等事者,為保護材料所有人之利益計,使材料所有人取得其所有權。然因加
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為保護加工之所有人計,使其加工物,仍為加工人
之所有。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