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律草案第一千零四十條理由謂於他人之動產,而為製作、圖畫、變形、彩色、印 刷、鍍金等事者,為保護材料所有人之利益計,使材料所有人取得其所有權。然因加 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為保護加工之所有人計,使其加工物,仍為加工人 之所有。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