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12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七條理由謂數動產其所有人各異,若一人之動產與他人之動
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非過鉅之費用不能分離時,作為合成物,使各所有人共
有之。若其物有主從之區別者,使主物之所有人專有之。若數動產既已附合為一,若
仍使其各所有權存續,必有害及經濟之虞,故特設本條以杜其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