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律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七條理由謂數動產其所有人各異,若一人之動產與他人之動 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非過鉅之費用不能分離時,作為合成物,使各所有人共 有之。若其物有主從之區別者,使主物之所有人專有之。若數動產既已附合為一,若 仍使其各所有權存續,必有害及經濟之虞,故特設本條以杜其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