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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11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零三十六條理由謂動產與不動產附合,為其構成之一部分,不動產
之所有人,以其與主物同視者,其動產之所有權,屬於不動產之所有人,否則必有因
動產所有權存續,而害及經濟之虞。例如房屋之瓦,既附合於房屋之上,勢不能使他
人復對於其瓦有動產所有權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