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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01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零二十七條理由謂凡讓與動產之所有權時,若讓與人有移轉其所有
之權利,則受讓人因讓與之效力取得所有權,此當然之理。然有時讓與人雖無移轉其
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不得藉讓與之效力取得所有權,而可藉占有之效力取得所有權
,如是始能確保交易上之安全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