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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0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謹按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利益,保護過厚,其契約相對人之利益,保護過薄,殊失公平
,故本條認相對人有承認催告灌,使相對人得免其義務。催告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
,向法定代理人為之,令其確答是否承認,法定代理人接受催告後,不於期限內確答
者,視為拒絕承認。蓋一方顧及契約相對人之利益,一方仍所以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