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96-2 條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房屋以外建築物之價值亦有超越房屋情事,事所恆有。如對該等建築物之越界建
    築一律不予保障,亦有害於社會經濟。惟建築物之種類甚多,如一律加以保障,
    亦將侵害鄰地所有人之權益,故權衡輕重,以具有與房屋價值相當之其他建築物
    ,例如倉庫、立體停車場等是,始得準用前二條之規定,爰增訂本條規定,以期
    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