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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96-1 條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對於不符合第七百九十六條規定者,鄰地所有人得請求移去或變更逾越地界之房
    屋。然有時難免對社會經濟及當事人之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為示平允,宜賦予法
    院裁量權,爰參酌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台上字第八○○號判例,由法院斟酌公共利
    益及當事人之利益,例如參酌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考慮逾越地界與鄰地
    法定空地之比率、容積率等情形,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以顧及社會整
    體經濟利益,並兼顧雙方當事人之權益。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
    上開規定,始為公平,爰增訂第一項。
三、土地所有人如因法院之判決,免為全部或一部房屋之移去或變更者,為示平允,
    宜許鄰地所有人對於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得以相當之價格請求
    土地所有人購買,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爰增訂第二項準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