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95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謹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全部或一部,如有損壞,或年久失修,致有傾倒之危險時
,則有累及鄰地之虞,鄰地所有人,自可就其一部或全部有傾倒危險,將受損害之程
度,請求此項所有人為必要之防禦,以維公益,而免危險,此當然之理也。故設本條
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