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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92 條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原條文規定鄰地使用權以鄰地所有人在土地所有人疆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
」為要件。惟事實上營造或修繕者,不以建築物為限,尚有其他工作物例如圍牆等是
,於營造或修繕時,亦有使用鄰地土地之必要。為期周延,爰仿日本民法第二百零九
條第一項規定,增列「或其他工作物」,以達經濟利用之目的。又為求用語一致,爰
仿土地法用語,將「疆界」修正為「地界」。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零十四條理由謂各土地之所有人,在其疆界或其旁近營造修繕建築
物者,應許其使用鄰地,否則應於疆界線上酌留空地,備日後修繕之用。棄地既多,
於經濟上所損實大,故應於鄰地之所有權,略加制限,以防其弊。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