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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91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謹按因風力、水力或其他天然力使他人之物,至自己所有地內,或他人之鳥獸魚類,
至自己之所有地內時,若他人欲進入地內,從事尋查及取回者,該土地之所有人應許
之。至土地所有人因他人之物品,或動物偶至其地受有損害者,得請求賠償,並於未
賠償之先,應許其有留置物品或動物之權。蓋一方保護占有之利益,一方復顧及所有
人之利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