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因風力、水力或其他天然力使他人之物,至自己所有地內,或他人之鳥獸魚類, 至自己之所有地內時,若他人欲進入地內,從事尋查及取回者,該土地之所有人應許 之。至土地所有人因他人之物品,或動物偶至其地受有損害者,得請求賠償,並於未 賠償之先,應許其有留置物品或動物之權。蓋一方保護占有之利益,一方復顧及所有 人之利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