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法律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利益,常思所以保護之。故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與他 人訂立契約時,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否則所訂契約,應為無效,蓋以契約一經訂 立,即足生權利義務之關係。雖其已經成立之契約,仍須經法定代理人事後承認,始 生效力,方足以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利益。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