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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83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零十七條理由謂土地所有人,得利用其鄰地有餘之水,蓋於自己地
內欲得家用所需之水,有時所需費用及勞力過鉅,若不使其利用鄰地之水,於經濟之
所損實大。故特設此條,以維持公私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