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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8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謹按單獨行為者,即由一方之意思表示而成立之行為也。有有相對人者,亦有無相對
人者,前者如契約之解除,債務之免除是,後者如寄附行為是。大抵此種行為,要皆
有損於行為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智識尚未充分發達,其所為之單獨行為,自應使其得
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方為有效,始足以保護其利益。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