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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76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零零二條理由謂土地之蓄水、排水、或引水等工作物,因破潰或阻
塞,至水氾濫流溢者,其損害必及於他人之土地,他地所有人雖有承水之義務,然必
令其受此損害,是加重其義務矣,故特設本條,使土地所有人,為必要之修繕。而其
費用之負擔,若另有習慣者,自應從其習慣,若別無習慣,則應由土地所有人以自己
之費用,負修繕之義務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