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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75 條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一、水流固以高地流向低地為常,但潮水逆溯、平地相流,間亦有之,如為自然流至
    ,土地所有人悉有承受之義務,爰仿日本民法第二百十四條規定,將第一項「高
    地」、「低地」等文字修正為「鄰地」,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原規定「高地」、「低地」、「所有人」及「妨堵」等文字,配合前項用
    語酌作修正。又為期語意明確,爰於「土地」之後增列「利用」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