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流固以高地流向低地為常,但潮水逆溯、平地相流,間亦有之,如為自然流至 ,土地所有人悉有承受之義務,爰仿日本民法第二百十四條規定,將第一項「高 地」、「低地」等文字修正為「鄰地」,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原規定「高地」、「低地」、「所有人」及「妨堵」等文字,配合前項用 語酌作修正。又為期語意明確,爰於「土地」之後增列「利用」二字。